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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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8:19
中药材的命名原则包括中文名和拉丁名。中文名通常选用全国通用名称,如植物名,必要时注明药用部位。例如,白茅根。人工制成品如人工麝香,与天然品有区别。拉丁名则需标明药用部位,如远志(RADIX POLYGALAE),苦杏仁(SEMEN ARMENIACAE AMARUM)。
中药饮片的命名需与中药材对应,生用饮片按原药材命名,炮制品如酒白芍,拉丁名后加“Preparata”。中药提取物的名称则以药材名加提取物构成,如丹参提取物。中成药的命名需避免人名、地名等,不使用夸大或自诩的词语,如“健延龄”、“东方活血膏”等。
单味制剂和复方制剂的命名各有规则,如复方制剂可以采用药味数、功能和剂型命名,如六味地黄丸。对于两味药组成的方剂,可按药材剂量比例命名,如六一散。同时,中药与其它药物组成的复方制剂需兼顾所有成分的命名原则。
药品标准中收载的药品名称。通用名称是药品的法定名称。在我国,药品的通用名称,是根据国际通用药品名称、卫生部药典委员会《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命名的。药品使用通用名称,即同一处方或同一品种的药品使用相同的名称,有利于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医生选用药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制药企业之间展开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药品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二条规定,通用名称是药品广告中必须进行宣传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