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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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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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03:51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立的制度,其本身是基于债权的成立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不能独立存在,随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