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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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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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5 18:06
四川省的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中,第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对生产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当这些企业违反第六条或第九条的规定时,将面临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处理。
首先,一旦违规,机构会首先给予警告,或者要求企业退还因不当行为所获取的非法收益。如果无法退还,这部分收益将被依法没收。同时,如果企业未能立即改正其违规行为,还将面临进一步的处罚。
罚款的额度根据违法所得的金额划分。具体而言,如果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将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若违法所得在1000元至10000元之间,罚款额度将不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而对于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情况,罚款将*在违法所得的五倍以内。这种严格的罚款制度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确保所有参与者遵守规定,防止不正当的暴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