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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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5:36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附则部分,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关于军队和*部队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其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卫生管理部门独立制定,以保证军用药品采购的特殊要求和程序,以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
对于规范的解释权,卫生部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承担,确保*的准确理解和执行,这是为了保证*的权威性和一致性,第八十三条规定了这一职责划分。
规范的实施时间及旧办法的废止是关键内容。自本规范发布之日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将按照新的规定进行,原有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将不再适用。如果之前发布的药品采购文件与新规范有冲突,必须以本规范为准,第八十四条规定了这一过渡期的处理原则。
总的来说,附则部分明确了军队和地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特殊规定,以及新规范的实施和旧办法的替代,确保了药品采购工作的有序进行。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由卫生部 、*纠风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 、财政部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实施。共计十二章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