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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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1 10:48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随着中国建筑行业发展,建筑合同的签订几乎就是每天都在发生,建筑行业人员的快速流动和市场的不断变化,使的违约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那么在建筑合同中,要求违约损失赔偿的依据有什么?
网友咨询:
在建筑合同中,要求违约损失赔偿的依据有什么?
安徽创善律师事务所吴曦律师解答:
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在对方违约时要求赔偿损失有三种方式:
一是约定违约金,即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的情况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二是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是按法律规定确定损失赔偿办法。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安徽创善律师事务所吴曦律师解析: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发包方会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承包方会要求发包方赔偿其停工、窝工损失。
是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的,依据《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相应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是因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或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从而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缺陷的,则依据《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的精神,该工程质量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同时,发包人因其过错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安徽创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八年,办理大量民商事纠纷案件.同时为公司、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合肥市蜀山区劳动局兼职仲裁员,秉承案件无大小原则.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具备处理解决各类纠纷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