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汉语是意合语?比如“公告”,不太清楚,请高人指导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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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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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1 08:30
近年来,汉语语法研究正在发生着“悄悄的革命”,十年前难登大雅之堂的语义研究似已成为目前汉语语法研究的主流。其中,关于汉语的意合问题当然也成为人们注意的焦点之一。许多学者在研究文章中对此问题多有论及,有的学术刊物辟专栏重点讨论,更有学者撰写专文,畅述己见。不过,纵观各家之言,显然人们对意合问题各有所见。分歧之甚,足以影响讨论的深化。为此,本文拟就意合语法的定义、内涵等问题略陈己见,以答辩并就教于各方。
一 “意合法”、“意合特点”、“意合语法”
“意合法”、“意合特点”、“意合语法”这三个概念虽然有联系,但应该加以区别对待。
1.1 “意合法”这个概念的明确提出大概最早见于王力先生的《汉语语法纲要》一书(上海新知识出版社1957年版)。该书144页论述复合句时,王力先生说:“复合句里既有两个以上的句子形式,它们之见的联系有时候是以意会的,叫做‘意合法’,例如,‘你死了,我当和尚。’”从王力先生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意合法的最初含义指的是不使用关联词语的复句组合法。如:
a.小王有病,他没来。(意合句)
b.因为小王有病,所以他没来。(形合句)
在英语中,表示上述因果关系的词语一般不能省略。如:
Xiao Wang was sick,so he didn't come.
日语的情况同英语是一样的,表示逻辑关系的词语不能省略。如:
王さんほ病 なので来なかつた。
可见,当时的意合法是作为形合法的一种补充形式被论及的,并且只限于复句。
1.2 “意合”特点之说是就汉语的特点而论的。但各家对“意合”的处理分寸是有所不同的。有的学者将意合看作汉语的最大特点,并用“意会”来解释意合;有的学者从文化的特征来论证汉语意合的特点;也有的学者从民族的思维模式讨论汉语意合现象;还有的学者只是把意合作为汉语特点之一,同其他几个特点并列。
1.3 意合语法是受意合法、意合特点论的启发而形成的。不过意合语法是一种语法学说,致力于确立一种语法体系。
二 意合语法观
2.1 传统语法观认为语法就是语言组织结构之法。这种理解原则上并没有错,但十分含混。特别是由于历史上语法(grammar)的最初观念来源于屈折语言,语法概念的内涵就深深地打上了印欧系语言的烙印。或者说,被深深地打上了“形态”的烙印。传统语法观念的根本特征是讲究句法形式上的屈折变化,并通过这些屈折变化来反映句子内部成分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像印欧系语法中的性、数、格、人称及时制、体等句法范畴就是如此。这样,形态的屈折变化以及反映这些形态变化的词类系统及句型系统便成为语法的基本内容,其特征就是语法是一个外显的、自足的形态系统。
当语法还只是主要作为中学生的写作必须知识时,当语法还只是作为教人读书识字、写好文章的辅助工具时,上述印欧系的语法观念,还是能满足人们对语法的需要的。但是,一旦语法不仅仅是作为学说话、写文章的工具,而是成为科学的研究对象时,上述语法观念的局限性就显露出来。此即使是“形态”的语法学家们也是有所认识的。比如,对于传统的语法形态系统,乔姆斯基曾试图以形式化公理系统的思想加以整理,试图以有限的规则系统生成一切合格句,排除不合格句。应该说,这个理想是迷人的,但后来的研究证明这种想法是不现实的。因为乔氏本人在研究中发现,仅以形态规则生成句子,当然可以生成合格句,但无法控制生成非合格句。对于这种现象,乔氏用“语义解释”和“逻辑式”加以控制。而从转换语法中分化出来的格语法及生成语义学则试图干脆在语义的基础上完成转换语法的初衷。蒙太古语法进一步发展了形式化语言描写的思路,可以说是现代的形式化语法,这种语法连同自然逻辑的探讨共同代表着当代形式化语言的最
新发展。但这种研究是在有限范围内进行的,而且其宗旨仍然是语义结构的形式化和数理化。认知语言学则主要探讨的是人类自然语言的认知基础,并从认知的角度来解释一些语法规则。不过从认知的角度来解释语法规则时,所面对的仍然是语言的语义结构。这就是说,这种探讨也仍然要以语义为基础。
流派纷呈的语法学演进,容易使人眼花缭乱,无所适从。但如果从语法观念的演进史来看,语义结构的描写、语义结构的形式化已成为各派语法学的核心内容。
2.2 金立鑫(1995)指出一个很好的命题:语法是形式之法还是意义之法?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明确回答:语法是意义之法,语法是语义范畴间组合搭配的制约之法,语法是制约组词成句的语义范畴间的选择规则系统。语义范畴可大体概括为如下层面:
a.篇章段落之间的意义联系。如:起、承、转、合……; b.复句内的各分句之间的语义联系。如:因果、转折、假设……; c.话语分析中的上下文语境内的语义联系。如:话题、说明、有定、有指、已知信息等范畴; d.单句内的语义结构。如:命题结构、时体结构、模态结构、语气结构等; e.句法所反映的抽象的语义范畴。如:指称、陈述、描写、说明、限定等; f.词类的再分类以及各小类的范畴。如:状态动词、行为动词、关系动词、能愿动词、判断动词、趋向动词……。
语法学正是探讨上述各层面间的语义范畴的确立及搭配规则系统的科学。
2.3 理想的状态当然是语法的表现形式十分清晰而又系统地呈现出来。遗憾的是,汉语的语法形式并非如此。不论是狭义形态,还是广义形态都不足以归纳出系统的汉语语法的形态系统。正因如此,目前汉语语法研究中的所谓“形式”早已逸出了传统语法的形态范围,许多所谓的“形式”实际上正同语义层面接轨。
“隐性语法关系”、“语义特征”就是语义范畴的一种。
其实,范畴化、类别化就是最初的形式化。我们对形式化的理解是这样的:
对象→范畴化→符号化→数理化→可操作化
──────────────────
形式化
汉语的许多语法规则(其实是所有的语言的语法)缺乏直接的表现形式,因而可以说是缺乏形态的。缺乏形态不等于不能形式化。不过,致力于形式化并不等于语法就是形式或形式系统,相反,却说明汉语的语法是缺乏明确的形态的,是需要加以形式化的。
2.4 不错,语法中存在着许多形式范畴,但形式范畴一定要反映语义内涵,不反映语义内涵的所谓形式,不是语法形式。句法形式在语法中的作用大体说来可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和语义范畴的对应;二是对语义范畴的抽象表达。句法和语义范畴的对应指的是像“着”、“了”、“过”这样的现象,即一种句法形式对应于一种或多种语法意义。
句法对语义的抽象表达指的是像句子成分这样的现象。句子成分除了表达丰富、具体的语义范畴(如施
事主语、受事主语、工具主语、与事主语等)外,还对这些语义范畴有一种抽象的表达。具体地说,就是:
主语——指称性 状语——性状描写性
谓语——陈述性 补语——补足说明性
宾语——对象性 定语——名物描写性
2.5 三个平面语法学说,把语法分为语法的句法内涵、语义内涵、语用内涵三个部分。这的确比只局限于句法的研究开阔得多。不过,在句法、语义、语用这三者中,强调以“句法为主”和以“句法为基础”的话,三个平面的研究就有可能又回到传统的句法中心论。
我们的理解是:在语法的句法、语义、语用这三者中,语法的语义内涵是中心、是基础。语法的语用内涵也是语义的一种类型,是映射在句法中的、反映说话人对语言信息的主观安排的语义范畴。而句法范畴是一种高度抽象概括了的语义范畴,也是语义的一种类型。因此,语法中的所谓的句法内涵、语义内涵、语用内涵实际上是语义的三种类型。
三 意合语法与传统的语义型语法研究
3.0 意合语法受传统的各种语义型语法影响,但与各种语义型语法研究有不同之处。
3.1 传统的语义研究大多是以词义为中心的。词义的离析,同义词的辨析,反义词、类义词的归纳对语言教学是十分重要的。但这种语义研究忽略了句子语义结构的研究。近年来,对词的义素分析以及由此而形成的语义的区别性特征(语义特征)分析法对探讨词的小类间的组合搭配规则意义重大。语义场理论的提出及其深化将为更深层次的词类划分提供理论依据和操作程序。
3.2 语法中的逻辑问题历来是语法的语义研究中被提起的问题。传统语法试图以形式逻辑为基础解释语法,这当然有问题。形式逻辑和语法是两回事:形式逻辑是关于推理的学问,语法是关于语义的搭配规则之法。当然,在语义的形式化过程中,逻辑的类型也在不断地更新。新型的逻辑学对语义的解释也越来越强。
不过尽管如此,其最终仍不过是语义的形式表达系统,不可能代替语义范畴的确立、语义范畴间的搭配规则的描写。
3.3 生成语义学和格语法对语法的研究做出了很多贡献,可以说是继转换生成语法后的又一个语法研究的转折点。虽然这些研究目前不那么引人注目了,但其研究已实实在在地成为任何描写型语法所必须正视的事实。
我国学者所引进的“配价语法”,实际上同格语法的思路是相通的。目前至少有如下两个问题亟待解决:
(1)“格”或“价”与句子整体语义结构的关系。格语法主要致力于语义结构中命题内部的动词和名词之间的语义关系的研究。“价”的研究超出了这个范围,不仅有动名间的“价”研究,也有名词的配价研究、形容词的配价研究等。不过这些研究大多限于实词之间的命题内的语法关系。对于命题结构以外的语义结构
(时态结构、模态结构、语气结构)同命题内的各语义范畴间的关系所论甚少。比如:
a.小王去了北京。(小王在北京)
b.小王去过北京。(小王不在北京)
传统语法将上述句子分析为主—谓—宾,格语法将其分析为施事—动作—处所,配价语法则认定“去”
是两价动词。上述解释都不能说明为什么a句中的“小王”在北京,b句中的“小王”不在北京。而要解释a、b的差别,众所周知需要辅之以时体结构。这样,命题结构同时体结构、模态结构、语气结构的关系就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假如把时体结构、模态结构、语气结构也纳入配价语法的视野,是否需要增加“虚价”和“实价”的概念?因为迄今为止的研究可谓对实价的研究。
(2)“格”和“价”的“质”的问题。所谓“质”的问题是说“格”和“价”的内涵问题,即“格”和“价”的语义再分析问题。不同的语义格有不同的语义解释,同一语义格也会有不同的语义解释。比如:句法功能不同:
前面来了一个人。(主题化处所)
飞机飞北京。(对象化处所)
他在图书馆看书。(专职性处所)
语义解释的不同:
V在P
他睡在床上。(主体所在处所)
小王把书放在桌子上。(对象所在处所)
锹挖在石头上。(工具所在处所)
在PV
他在图书馆看书。(动作所在处所)
他在信封上贴邮票。(动作所及处所)
范畴的类型不同:
飞机飞向北京。(动态性处所)
他在家里睡觉。(静态性处所)
上述例子足以说明语义格或语义价的“质”的分析是语法研究深化的方向。
3.4 功能语法学也注重语义问题,但功能语法学的目标似乎过大。因为功能这个概念本身既包括形式,又包括意义,既讲究文本,又强调语境,而语境又可分上下文语境、话语语境、交际语境、文化语境等。看来,必须把研究限定在某一具体范围内才容易把问题说清。
四结语
意合语法是描写型的语法,它致力于语言结构中的各层面的语义描写,相信在对语言的语义结构的系统而又明快的描写基础上,会解决语言现象中“为什么”的问题。
意合语法是一个开放性的系统,致力于的语义结构的探索将是语言研究的永恒主题。从汉语语法研究的情况看,虽然许多学者没有说自己研究的理论框架或理论追求,但却颇有成效地探索了意合语法所追求的境界。
意合语法的核心问题是各级语义范畴的确立及其相互制约关系的描写。大约十年前,笔者曾指出:汉语语法本质上是一种意合语法,应该对语义范畴进行逐一地、系统地研究。十年后的今天,笔者愿在这里进一步明确意合语法的定义——所谓“意合语法”就是指语义范畴间的组合搭配规则系统。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意合语法又是一种范畴语法,它是以语义范畴的确立、语义范畴的次范畴化、层次化、系统化以及各层次的语义范畴间的组合搭配规则系统为研究对象的语法。我们相信,只要我们一个一个地确立汉语的语义范畴,澄清各范畴的内在结构及外在网络,并在此基础上加以系统化、形式化,汉语范畴语法的确立是可以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