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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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12:41
对于党员党费的缴纳,党章中有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规定。
首先,对于那些经济上确实存在困难的党员,按照第七条规定,他们的党费缴纳可以得到一定的照顾。在党支部经过深入讨论并上报给上一级党委审批后,这部分党员可以酌情减少或免交党费,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预备党员的党费缴纳时间也有明确标准,即预备党员自支部大会通过其预备党员身份之日起,就需要开始履行党费交纳的义务,这是第八条的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党员应当在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但根据第九条,流动党员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时,外出期间可以凭借此证将党费交给流入地的党组织,以确保党费的正常缴纳。
最后,第十条强调了党员党费的动态调整。当党员的工资收入发生变化时,从新工资标准执行的当月起,他们需要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来交纳党费,确保党费数额的准确性。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