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转学与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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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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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7 06:31
学生转学与退学的详细规定如下:
第二十条规定,学生因家庭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或有正当理由需转学时,应由学生及其家长提出申请,并经转出与转入学校同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学生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学管理需使用《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证明表》。转学手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转学生的档案需由原校寄给转入学校,或由家长携带。转学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学期中途不予转学。高一上学期、高三下学期及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引进人员、现役军人、军转干部等子女及华侨、港澳台学生转学按此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规定,普通高中学生跨省、跨地级市转学需填写《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证明表》,并经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茂名市教育局审核批准。从外省、外市转入我市的学生,需持有转出学校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及我市户口本原件、复印件,经茂名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指出,普通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及辖区内学校之间转学,需填写《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证明表》,并经转出(入)学校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茂名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规定,普通高中学生的学分在本省范围内互认。外省转入的学生学分,学校需根据学生修习情况、考核成绩及课程方案进行转换、认定,报茂名市教育局审核。
第二十四条强调,转入学校不得无故拒收符合条件的学生。因班生数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转出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
第二十五条规定,转入学生的学号由转入学校重新编排,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茂名市教育局备案。转出学生的学号原学校不能再启用。
第二十六条允许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非普通高中学生不能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就读。
第二十七条允许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变故等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申请退学。
第二十八条规定,连续旷课累计150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正式通知学生家长。自动退学的学生,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