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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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16:42
追问: 谢谢,但09年新的营业税条例出台后,这种方法税务局已不在支持,请团队再提供一个可行的避税方案。 回答: 09年新的营业税条例也没有总承包商全额开具,分包商如再开,即使是开给总承包商的,要重复交税纳税的规定,他们的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因为税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税不重征。签于你们当地税务机关的做法错误,你又不想找麻烦,你可让分包公司直接给建筑单位开具发票,剩余部分再有总承包商给建筑单位开具。 追问: 谢谢,条例中规定,总包方不再代扣代缴,如分包,那么双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比例各自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给业主。现在的问题是,总包方要全额开具,我方从税务机关了解,他只支持上述方法。对总包方全额开具的,分包方再开,无论发票提供给谁,都将再次征税。这种做法对吗? 回答: 不对。因为税款不能重征。 追问: 那么“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取消了原“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在新营业税条例下,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对分包收入不再负有法定扣缴营业税的义务,而应该由分包单位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应该怎么理解呢? 回答: 总承包人虽然不是扣缴义务人,并不是说总承包人就必须全额纳税。 追问: 谢谢,我并没说总包方要全额纳税,我是分包方,总包方要求我向他提供发票,在新规下,总包方已经开具了全额发票,我再开不就重复纳税了吗?我想问,如何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 回答: 你给总承包方开具的发票,总承包方可以在其营业额中扣除。 追问: 谢谢,具体怎么做呢,恳请详细说明 回答: 你应给总承包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