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4:34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1:27
您好!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的情况下,并不是真的不能被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的执行局或者执行庭可以为被执行人租赁一套房子,给被执行人一个期限,被执行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搬入租赁房屋内,将被执行房屋腾空,让人民法院执行局或者执行庭委托拍卖公司将涉案房屋拍卖,将拍卖所得扣除拍卖公司佣金和执行费之后的余额予以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的,人民法院执行局或者执行庭可以出动法警强制执行。谢谢阅读!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1:31
这个不能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1:32
最高院明确唯一一套住房可以执行的标准
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第二十条,可以做一下解读,也反映了执行认识和做法上的转变。第一,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以前唯一一套住房不予执行,被执行人仍拥有房产的所有权,造成不公平现象时有发生,申请人对法院执行不报有希望,司法公信力受损;第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居住权的保障是有期限的;第三,居住标准也明确了。你总不能住着大房子,欠债还不用还。最高院关于执行的态度就是,不能把被执行人的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申请执行人来承担,杜绝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债务执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1:25
真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