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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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1 02:56
在执行FOB出口业务时,采用D/P付款方式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防范措施:
首先,外贸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装运货物和制作单据,避免买方以任何理由拒付货款。这需要企业确保所有操作合规严谨。
其次,对于国外代收行的选择,推荐不由进口人指定,除非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征得托收行的同意,以防止潜在的风险。
对于贸易和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采用D/P方式时要格外谨慎,避免因为**导致交易受阻。
在采用D/P after sight时,需注意区分于D/P at sight,因为URC522第7条明确反对远期付款交单。出口人应明确合同条款,避免因误解而承担额外风险。
为了保障货物安全和我方权益,D/P方式下,保险应由买方办理。建议出口企业可加保“卖方利益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提供此类服务,保费通常按标准费率的25%计算。如遇货物损失且买方未履行责任,卖方可通过保险公司寻求赔偿。
另一种策略是预收部分押金,金额通过D/P at sight支付,货物装运后从货款中扣除已收款项。若托收失败,企业有权利选择退货或转售,并从已收款项中扣除相关损失费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支付方式和前提条件。
最后,利用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和委托追账公司等风险管理工具是欧美国家成功防范商业信用风险的关键。我国外贸企业应充分了解并利用这些措施,特别是在签订FOB出口合同时,以确保自身的利益免受风险影响。
FOB(Free On Board的首字母缩写),也称“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