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再问“正本提单”和“电放提单”"SWB"区别的问题,就把这个转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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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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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7 01:32
对提单的重要性大家已有深入认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接触的是正本提单,例如三正一副或三正三副。然而,还有一种提单形式——电放提单(Telex release bill of loading),它与正本提单有哪些区别呢?
正本提单可以理解为纸质提单,通常分为三正三副(目前普遍取消副本提单,多数信用证要求下,复印件可代替副本)。
电放提单则是指在国际货运业务中,先签发正本提单或待签发正本提单状态下,等待委托方的《电放保函》,然后根据保函邮件目的港代理,可见电放件(盖有电放章的提单扫描件或复印件)给予放货。电放提单在目的港换单前,具备可撤销性(此区别于SEA WAY BILL)。
SEA WAY BILL在实际业务中可理解为“事先电放”,即订舱时已确认不需要签发正本提单,并要求委托方事先出具《电放保函》,目的港提单见提单扫描件或复印件,即无条件放货。此提单不具备撤销性。因此,非已收货款全款或相当信任的关系,不可为。
电放提单与一般提单的区别在于,电放提单是电报放货,国外的承运人保留全套正本提单,并通知目的港代理,收货人可凭加盖正本公章的提单复印件和保函换单提货。电放提单上通常有Telex Release、surrendered等字样。有“Surrendered”字样的电放提单,在目的港由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凭身份提货,而“Telex Release”字样的电放提单,则是由收货人凭“电放提单”传真件提货。
在应当签发或已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代公司根据或托运人要求,向船公司提出申请,在不签发正本提单或收回已签发的全部正本提单前提下,以电子邮件、传真、电报等方式通知其在目的港的代理,将运输的货物交付给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
使用电放放货,并非不出提单。只是不出正本提单(若已出,则一定要全套收回),而出提单副本。
托运人申请电放,通常要其出具公司保函。保函的内容通常有:托运人的名称、船名及航次、提单号码、开航日及货代无条件免责条款。当承运人同意电放后,有的出具电放信,有的给出一个电放号(如密码一样,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
SEAWAYBILL是介于正本提单和电放提单之间的,即有正本的作用,又享有电放的快捷。SEAWAYBILL是海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它不是物权凭证,故而不可转让。收货人不凭此提货而是凭到货通知提货,因此海运单收货人应填写实际的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同时,有一部分船公司,做电放是收费的,但是,申请WAYBILL是没费用的。最保险的就是收到钱后做SEA WAYBILL。近年来在欧洲北美及某些远东、中东地区贸易界也越来越倾向于使用不可转让海运单,主要是因为它可以方便买方即使提货,简化手续,节省费用。SEAWAYBILL类似于“Telex Release”电放提单,即船公司出一份提单副本(传真件)给你,凭这个传真给国外收货人就可以提货了。SEAWAYBILL一般是船公司的签约的大客户,才有使用SEA WAYBILL的!从侧面来说,这个收货人是船公司的VIP!
海运单有别于提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80条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因此,海运单如同提单可作为货物的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但它不可通过背书转让,因而在交货时无需出具海运单原件给承运人。此外,海运单并非物权凭证,也非货物交付的单证,它只能是记名的,不可签“TO ORDER”字样。海运单适用于:中途不被转售的机制成品货物的班轮运输;出售给跨国公司的一家分公司或卖给一家联营公司、相关公司之间的贸易;以记帐贷款为基础的买卖;结算方式为直接汇付、往来帐户、现金的贸易;其他不需要信用证的贸易。
SEAWAYBILL是凭COPY就可以提货的,但是提货人必须能证明自己的身份就是其中CONSIGNEE。SEAWAYBILL 和一般B/L的最大区别就在于SEAWAYBILL是认人不认单的,只要你能证明你是CONSIGNEE就可以了;而一般的正本提单是物权证券,只要你手上有提单,不管是不是真正的CONSIGNEE或NOTIFY都可以拿货。一般出SEA WAYBILL的都是些VIP客户,有长期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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