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冲突法论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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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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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8 22:29
知识产权国际化在跨国知识产权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奠定了制度基础,但国际公约的局限性导致了跨国知识产权实施问题的层出不穷。特别是在现代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跨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显著增加,这给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了挑战。《知识产权冲突法论》一书尝试从理论与实证层面探讨知识产权冲突法若干问题,研究冲突法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网络技术发达的国际环境下如何发挥作用,以及如何平衡知识产权的国际实施。
该书由导论、总论、分论和尾论四大部分组成。正文共有四章。第一章深入探讨了知识产权冲突法的基本理论。通过《TRIPS协议》的法律规定,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为知识产权冲突法提供了理论前提。虽然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冲突法面临的主要挑战,但承认和尊重他国知识产权法在该国的规范效力,构成了国际司法合作的基础,为知识产权冲突法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体系推动了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调,为冲突法的产生提供了契机,尽管它并未消除地域性,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地域性,为冲突法提供了制度上的依据。在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冲突法的制度保障在于内国自治权,实体国际公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的结果可能导致国际参与者失去平衡。冲突法作为容纳内国制度分歧的制度,旨在实现知识产权法律多样化的目标。
第二章分析了知识产权冲突法制度的建构与发展。在国际经贸交往日益频繁的背景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世界进入高科技信息时代,传统知识产权跨国诉讼模式已难以适应新的保护形势。变革传统制度的趋势体现在扩大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领域的管辖权上,这一趋势在英、美、法、德、荷等国家的典型判例中得到体现。内国法院适用外国知识产权法的实证也反映了这一趋势。现代资讯技术手段给知识产权跨国保护带来了挑战,但同时也带来了新问题,如法律适用上的地域性原则异化、保护国法适用范围不确定性、平行诉讼引发的当事人选购法院以及过度管辖导致的司法效率低下。国际社会对此进行了回应,通过如欧洲布鲁塞尔-约体系、海牙《管辖权与外国判决公约草案》和美国ALI原则等途径,应对知识产权冲突法新问题的步伐从未停止。
第三章集中讨论了法院管辖权在知识产权冲突法中的应用。本章分别讨论了知识产权的产生与效力、所有权、侵权及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由于知识产权被认为是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表现,赋予其产生与效力问题的专属管辖权具有合理性。对于版权等无需登记或存放的权利,国际实践通常排除在专属管辖范围之外。在诉讼中提出的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一般与本诉合并审理,以提高司法效率。对于侵权、合同纠纷以及所有权争议,国际立法倾向于突破专属管辖权,赋予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纠纷以一般管辖权,反映了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国际趋势。
第四章深入探讨了知识产权冲突法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应用。该部分涉及知识产权产生与效力、所有权、侵权及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地域性原则是保护国法在知识产权产生与效力、侵权以及注册知识产权所有权问题中的基本法律适用规则。然而,由于可能导致适用多个内国版权法的结果,地域性原则在知识产权初始所有权冲突规范中并不理想。ALI原则将起源国与作品创作时作者居所相联系,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启示。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所有权,通常由调整雇佣关系的法律来调整。当知识产权侵权发生在全球性互联网环境中,保护国法原则可能变得不切实际。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创制保护国法例外条款,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适宜的选择。但应认识到地域性原则的重要性,保护国法规则应作为例外规则的重要补充或安全阀条款。对于国际知识产权合同,国际理论与实践通常将其纳入一般民商事合同法律适用的范畴。然而,知识产权合同的特殊性质与一国的公共政策有关联,因此在法律选择方面需要适度限制合同的有效性实质性要件与形式要件。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22:34
知识产权国际化在跨国知识产权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奠定了制度基础,但国际公约的局限性导致了跨国知识产权实施问题的层出不穷。特别是在现代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跨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显著增加,这给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了挑战。《知识产权冲突法论》一书尝试从理论与实证层面探讨知识产权冲突法若干问题,研究冲突法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网络技术发达的国际环境下如何发挥作用,以及如何平衡知识产权的国际实施。
该书由导论、总论、分论和尾论四大部分组成。正文共有四章。第一章深入探讨了知识产权冲突法的基本理论。通过《TRIPS协议》的法律规定,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为知识产权冲突法提供了理论前提。虽然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冲突法面临的主要挑战,但承认和尊重他国知识产权法在该国的规范效力,构成了国际司法合作的基础,为知识产权冲突法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体系推动了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调,为冲突法的产生提供了契机,尽管它并未消除地域性,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地域性,为冲突法提供了制度上的依据。在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冲突法的制度保障在于内国自治权,实体国际公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的结果可能导致国际参与者失去平衡。冲突法作为容纳内国制度分歧的制度,旨在实现知识产权法律多样化的目标。
第二章分析了知识产权冲突法制度的建构与发展。在国际经贸交往日益频繁的背景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世界进入高科技信息时代,传统知识产权跨国诉讼模式已难以适应新的保护形势。变革传统制度的趋势体现在扩大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领域的管辖权上,这一趋势在英、美、法、德、荷等国家的典型判例中得到体现。内国法院适用外国知识产权法的实证也反映了这一趋势。现代资讯技术手段给知识产权跨国保护带来了挑战,但同时也带来了新问题,如法律适用上的地域性原则异化、保护国法适用范围不确定性、平行诉讼引发的当事人选购法院以及过度管辖导致的司法效率低下。国际社会对此进行了回应,通过如欧洲布鲁塞尔-约体系、海牙《管辖权与外国判决公约草案》和美国ALI原则等途径,应对知识产权冲突法新问题的步伐从未停止。
第三章集中讨论了法院管辖权在知识产权冲突法中的应用。本章分别讨论了知识产权的产生与效力、所有权、侵权及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由于知识产权被认为是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表现,赋予其产生与效力问题的专属管辖权具有合理性。对于版权等无需登记或存放的权利,国际实践通常排除在专属管辖范围之外。在诉讼中提出的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一般与本诉合并审理,以提高司法效率。对于侵权、合同纠纷以及所有权争议,国际立法倾向于突破专属管辖权,赋予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纠纷以一般管辖权,反映了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国际趋势。
第四章深入探讨了知识产权冲突法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应用。该部分涉及知识产权产生与效力、所有权、侵权及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地域性原则是保护国法在知识产权产生与效力、侵权以及注册知识产权所有权问题中的基本法律适用规则。然而,由于可能导致适用多个内国版权法的结果,地域性原则在知识产权初始所有权冲突规范中并不理想。ALI原则将起源国与作品创作时作者居所相联系,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启示。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所有权,通常由调整雇佣关系的法律来调整。当知识产权侵权发生在全球性互联网环境中,保护国法原则可能变得不切实际。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创制保护国法例外条款,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适宜的选择。但应认识到地域性原则的重要性,保护国法规则应作为例外规则的重要补充或安全阀条款。对于国际知识产权合同,国际理论与实践通常将其纳入一般民商事合同法律适用的范畴。然而,知识产权合同的特殊性质与一国的公共政策有关联,因此在法律选择方面需要适度限制合同的有效性实质性要件与形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