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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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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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8 17:45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发挥云南省丰富的中医药资源优势,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条例旨在通过立法手段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以实现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与优势,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创新,推进中医药现代化进程。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条例。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则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坚持中西医并重,遵循继承、保护、扶持的原则,注重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以实现中医药现代化的目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中,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的投入,并根据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同时,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统筹规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并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应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中医药专职管理人员,逐步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此外,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发展中医药工作。
卫生、教育、文化、科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及中医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和组织,应通过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展示中医药发展成果,弘扬中医药文化,扩大中医药的影响。每年的10月22日国际传统医药日,也被定为云南省的中医药宣传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表彰奖励在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捐献有重要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价值的中医药文献、民间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的个人,经卫生行政部门审定,人民政府将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