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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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12:45
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该行为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它同有偿的同乘不同,有偿的同乘者买票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候可以依据客运合同处理。而无偿搭车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的特点是:一是该同乘行为是无偿的;二是同乘者与车辆保有者必须出于两个完全不同的目的;三是同乘者须车辆保有者的同意。
网友咨询:
11月12日,张某搭乘同事郝某的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郝某坚实的摩托车与杜某驾驶的汽车交会时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经当地的交管部门认定,杜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郝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对此次事故不负责任。张某住院治疗,各项损失共计7.3万元。张某应向谁索赔?
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王泽晶律师解答: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本案中,杜某负主要责任,郝某在交会时,因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应该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郝某尽管属于好意同乘,但其存在事故责任,故难以免除赔偿义务。
王泽晶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我想我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