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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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13:51
在民商法领域,代理权授予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是难点问题之一,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探讨。首先,我们来了解分离原则。分离原则指的是授权行为独立于基础法律关系,无需被授权人表示同意,即便内部授权时,被授权人虽然知悉该授权,也无需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其次,授权行为的抽象原则表明,即使内部关系存在效力瑕疵乃至无效,授权行为仍可有效,即授权行为效力不受基础关系影响。例如,甲在未得到*行为能力人乙的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其购买冰箱,并授予乙代理权,即便甲乙之间的委托契约因未得到法完代理人同意而无效,*行为能力人仍可独立受领授权表示,无需法定代理人同意。如果甲未撤回授权表示,在乙以甲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契约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甲,甲不得以委托契约无效为由拒绝承受。再者,无因性与有因性的区别在于内部*的效果上,无因性强调有权代理与代理权滥用规则,有因性强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规则。在外部授权的承认与否上,无因性下,《德国民法典》规定即使内部关系已消灭,只要本人未向相对人通知代理权消灭,代理行为仍属有权代理,体现了代理权的外部授予带来的“抽象性”。而在有因性下,仅能作为表见代理中善意的认定因素。此外,代理权的滥用规则指的是代理人未注意其基于内部关系所生代理权范围的界限,代理行为可能违反诚信、善良风俗或者内部关系上的义务,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代理权滥用的情形包括第三人恶意和恶意串通,相对人善意时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恶意时类推适用无权代理,效力待定。接下来,我们探讨表见代理的构成和效力。表见代理的构成包括无权代理行为、有代理权外观和可归责于被代理人,其中德国的“诱因原则”和“风险原则”归责理论认为,代理权外观的产生应当与本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或本人引起了代理权外观,而过错原则认为被代理人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即可注意到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并对该行为予以阻止,表象代理属于因过失而引起的表见代理。弗卢梅从法律行为理论出发否定表象代理,认为仅需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承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代理权通知新论认为客观上存在代理权表象是指本人对外作出了旨在证明代理权存在的通知,相对人无须再向本人确认核实行为人是否有代理权。表见代理一旦构成,即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效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后,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如本人和表见代理人均有过错的,应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担损失。在表见代理中,法律加重本人的责任,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本人与被代理人的效力在于被代理人应作为代理行为当事人承受法律效果,不得以未授予代理权或代理权已消灭为由否定代理行为之效力,而表见代理不以授权为要件,不存在代理权撤回问题。本人与代理人之间效力在于本人因表见代理而承受违背其意愿的法律效果,损害由无权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基础取决于本人和无权代理人之间是否存在内部关系以及存在何种内部关系,包括违反合同或无因管理和侵权。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更直观地理解了代理权授予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复杂关系及其在民商法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