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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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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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4 04:00
河北省的土地登记工作旨在规范行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权益,依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定了土地登记的范围、原则及申请流程。土地登记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等权利的记载公示。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登记遵循属地原则,当事人需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经批准后登记造册并发放土地权利证书。特殊情况下,如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可直接由相关部门登记。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宗地是被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
土地登记人员需持证上岗,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人员需取得相应证书。土地登记申请包括当事人共同或单方申请,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继承或遗赠取得土地等。申请人需提交详细材料,如土地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权属来源证明等。
对于存在争议、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或其他不符合条件的土地,将不予办理登记。同时,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违反规定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的旧办法同时废止。土地登记费用需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并且部分登记过程需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