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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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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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3 02: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福建省制定本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旨在规范省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凡在我省范围内,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还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只要使用土地,都应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归属的确定依据是拥有权、共有权或实际使用情况,包括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
具体征收范围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面积则依据《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证书记载,或经税务机关核定。税额标准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利用状况设定,如福州市市区税额为3元至25元,县级市市区为2元至12元,县城和工矿区为1元至8元。
对民生改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用地,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高新技术和环保项目,可按较低税额执行。厦门市的税额由其自行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申报期限由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纳税人需在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土地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需协作,土地使用信息需及时共享,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