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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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22:47
银川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条例的第二章主要涉及规划与建设方面的详细规定。首先,农村公路规划应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与国道、省道规划保持协调,并融入城乡建设规划中。县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完成,经审定后报市批准,乡道、村道规划则由县交通部门协助乡政府编制,经县批准后,还需报市交通部门备案。上级交通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备案的规划,以确保公路网的区域间连通性。
关于资金来源,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主要包括国家和自治区的拨款、市、县财政拨款、村民筹资或农民投劳、单位和个人捐赠以及合法的其他方式。对于村民参与的村道建设,需遵循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和一事一议的原则。建设过程必须遵循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规定,大型项目(50万元及以上)需通过招投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严禁转包或肢解分包。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监理制度,重要的建设如沥青或水泥路面、中桥及以上桥梁等需通过招投标选择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督。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并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所有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发挥农村公路在农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银川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条例》。该《条例》经2006年3月22日银川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7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养护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39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