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13小时前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13小时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规定,维护国家安全是公民和组织的重要责任与权利。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在教育员工维护国家安全方面,需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确保有效防范和制止危害行为(第十五条)。
公民在发现任何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时,应立即向所在组织报告,组织应立即转报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不得延误(第十六条)。公民和组织在支持国家安全工作中,有权要求相关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对于为国家安全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行为,如提供关键线索、协助破案、突出表现等,将被认定为"重大贡献"(第十八条)。同时,对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行为,如不应知悉者持有或未经批准的人员私自保存,以及使用专用间谍器材,如窃听设备、密码本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确保了对这些特殊设备的严格管理和认定(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实施细则,1994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15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