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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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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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2 16:41
为强化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所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均需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本省办法。建设工程涵盖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安装以及装修工程等。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而市(地)、县(市、区)建设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监督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执行监督职责,并可受委托实施部分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则对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建设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需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程序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计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
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需提供工程中标证明、施工图纸、安全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并确保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等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费用应在工程概算中明确,并独立划拨到施工单位的专项资金账户。
接下来的条款详细列出了监理单位的职责、施工单位的施工要求、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标准以及冬季施工安全规定等内容,强调了各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最后,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以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