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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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9:20
吉林省实施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法律责任规定,对于伪造、涂改或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的行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采取严厉措施。一旦发现,首先要求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将面临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若触犯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未在收购场所公示相关证件或不提供收购凭证的行为也将受到处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首先督促改正,并在逾期未改正的情况下,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成品粮经营者若未提供质量检验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同样面临罚款。
对暴力抗拒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执行职责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滥用职权,如违规颁发收购资格许可、索取财物或干涉经营者权益,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严重者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其他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行为,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粮食流通的合法性和秩序,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运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吉林省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9月23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省 长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