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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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14:17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减刑。减刑条件包括: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悔改;或有立功表现。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检举重大犯罪、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舍己救人、抗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对国家社会重大贡献等。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特定期限,具体根据原判刑期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死刑缓期执行的,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