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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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6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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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4 16:05
为了强化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运营,保障消费者和商家权益,依据《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农贸市场,指的是市区内主要服务于居民日常需要,以售卖蔬菜、水产品、粮食、肉类、禽蛋、水果等农产品为主的,拥有固定设施并进行公开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定义的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合法设立的企业,通过租赁或自有场地,提供交易场所、设施及物业服务等,进行农贸市场经营的企业实体。场内经营者则是指在市场内独立从事农产品交易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济组织。
根据规定,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的市场监管、协调和监督,他们是该区域市场监管的首要负责人。
第五条中,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农贸市场的整体管理和监督,包括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负责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环境卫生及占道经营的执法;市规划、国土、建设、农业、食品药品监督、价格、质监、房管、*等部门则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参与到农贸市场的有效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