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6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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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14:55
商誉权作为民事主体在工商业活动中享有的权益,其法律属性在法学界存在争议。主要观点有两种:
一是商誉权的“人格权说”。这部分理论将商誉权视为人格权,分为单一人格权和特别人格权。单一人格权认为商誉属于法人名誉权的一部分,其本质与法人名誉权相似,区别在于侵害方式。特别人格权则强调商誉权的本质是人格权,其客体包括精神和财产利益,但财产性是其非本质属性。
二是“复合权说”。这一理论认为商誉权兼具财产权和人格权。有的观点认为商誉权是知识产权兼人格权,侵犯行为涉及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另一些观点则将其归类于知识产权,认为它与专利权、商标权等类似,强调了商誉的脑力和智力创造属性。
尽管商誉权被归入知识产权,但它具有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的特性。首先,它不具有确定的地域性,取得无需法定程序,效力不受领土限制。其次,商誉权是非时间性的,与主体紧密相连,没有法定保护期限。最后,商誉权的专有性非恒定,它随企业经营状态变化,无固定形态和保护范围。
商誉权是指企业等经营者对其在所创造的商誉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商誉权虽然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又具有非确定的地域性、非法定的时间性、非恒定的专有性等显著特征;作者进而提出了完善中国商誉权制度应着重考虑的几个问题,即商誉权的法律地位、商誉权保护的法律方式及侵害商誉权的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