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6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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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由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正式公布。这部法律的初衷是为了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程序和责任。
在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第一次修正,这是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的决定,由主席令第29号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赔偿制度,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随后,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这次的修正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修订可能对赔偿标准、程序、责任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经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国家赔偿法》分总则、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其他规定、附则6章42条,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