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6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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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在遭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况下,有权寻求赔偿。以下是关于赔偿范围和请求程序的详细内容:
一、赔偿范围
1.1 侵犯人身权:如非法拘留超过法定时限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宣告无罪;逮捕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宣告无罪;因刑讯逼供、虐待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的伤害或死亡。
1.2 侵犯财产权: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或追缴财产;再审改判无罪后,原判罚金或没收财产已执行的情况。
二、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2.1 赔偿请求人确定遵循相关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则根据职权侵犯行为确定,如拘留决定机关、逮捕决定机关或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
2.2 赔偿程序包括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遵循复议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程序。
三、赔偿程序规定
2.3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可申请复议或向赔偿委员会申诉。赔偿决定需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必要时进行质证。
2.4 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必要时调查情况。赔偿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2.5 对赔偿决定的申诉与复议,以及追偿责任的规定也在该部分详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经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国家赔偿法》分总则、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其他规定、附则6章42条,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