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伤人致死的民事赔偿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6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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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由*强制医疗。
精神病人有几种情形,1,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2,是*刑事责任能力,3,是完全责任能力.。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至使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负责赔偿损失或承担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一并追究行政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精神病杀人时监护人不负刑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应该由他的监护人赔偿。
要看他的兄弟姐妹哪一个是他的监护人了。
不过从情理上讲非监护人的兄弟姐妹也应该分担一点。
那他兄弟姐妹就是他的共同法定监护人了,于法于理,应该他们共同承担。
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精神病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这里有个关键问题,谁是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朋友您好:
关于您所提问题,答复如下,以供参考:
1
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是监护人的职责之一。
2
我国法律规定: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孔甲作为孔某的法定监护人,未能完全尽到监护责任,由此导致事故的发生,对因原告亲属连某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负经济赔偿责任,其兄弟姐妹是否是其监护人?是要承担赔偿责任,不是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