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6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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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6 03:32
四级考试违规或者作弊,只要行为构成作弊即算作弊,和签字没有直接的关系。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关于作弊的其他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