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6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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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23:55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1年3月28日,在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况下,程某仍与他人约定每刷流水一万元获取50元的好处费,并将其名下的7张银行卡和一部手机,提供给跑分刷流水窝点的犯罪分子,进行刷流水转账,直至3月29日下午18时银行卡被*机关止付。案发时,程某名下的7张银行卡刷流水资金已达140万元,从中非法获利7200元。经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由程某提供的银行卡关联电信网络诈骗案件41起。
程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林日升律师解答:
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和手机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案发后,程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家属积极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可对其从宽处理。
林日升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执业于北京,但全国业务皆可,回答咨询态度好,认真办事不装高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