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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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6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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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8 01:5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条例,以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分为七类: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教师资格按其教育层次确定类别。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仅限于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教师资格条件应符合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包括有教育教学能力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学历要求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相应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需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及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考试成绩证明发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教师资格考试,当年不及格科目可在下一年度补考。
教师资格认定需符合学历或通过教师资格考试。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需先由县级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需先由县级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委托高等学校认定本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具备教师资格学历或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公民,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和秋季各受理一次申请。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或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体格检查证明、思想品德鉴定及证明材料。提交的材料不全的,应在期限内补齐。教师资格认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申请后,进行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在受理期限终止后30日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受理期限终止后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