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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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5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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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4 20:09
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网友咨询:
关于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律师补充:
对危害*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应当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报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及时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部门。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