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专用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可以用英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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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5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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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02:03
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另外,根据《*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可见,如果在开具*专用*时违规使用英文字,而被认定为属于不按相关规定开具*情形的,可能会影响到进项税额的抵扣。
但是,如果出于不可替代性以及行业惯用性的角度考虑,如“TCL电视机”、“PU革”等情形,往往也会被认为属于合规开票情形。
综上,如果贵司是出于不可替代性或行业惯用性而需要使用英文字开具*,那么允许使用英文开具*;否则,应当使用中文开具*,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02:04
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另外,根据《*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可见,如果在开具*专用*时违规使用英文字,而被认定为属于不按相关规定开具*情形的,可能会影响到进项税额的抵扣。
但是,如果出于不可替代性以及行业惯用性的角度考虑,如“TCL电视机”、“PU革”等情形,往往也会被认为属于合规开票情形。
综上,如果贵司是出于不可替代性或行业惯用性而需要使用英文字开具*,那么允许使用英文开具*;否则,应当使用中文开具*,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