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5 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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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2:11
湖北省民用机场的净空安全保护条例中,法律责任被详细规定在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规定,若违反条例,其相应的法律或行*规已有处罚规定,将依照这些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规定,当民用机场进行新建或扩建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净空保护区域内不得擅自修建、种植或设置可能影响机场安全的障碍物。一旦发现,县级以上*或其委托部门会要求在指定时间内清除,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违规单位或个人承担。
对于违反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相关部门将给予改正期限,并在情节严重时,处以2万至10万元的罚款,数额不菲。
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升放无人驾驶或系留气球,或升放后出现异常情况未及时报告,气象主管机构或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会依据职责进行纠正,严重者将面临1万至5万元的罚款。
同样地,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使用航空器或不按计划飞行,将由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时罚款可达2万至10万元。
最后,对于在净空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将依据法规进行相应行政处分,严重者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经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十一届*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常委会以第112号公告发布。该《条例》分总则、净空区域保护、电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附则5章32条,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