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后,ROSE是否可以收到经济补偿金?(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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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5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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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1:27
依我看,经济补偿金肯定得有,否则对你不公平。你07.11——09.5在公司工作,一年半应该有1.5月的补偿金,6300元。合同期内解除合同,对你造成不利影响,也应该给予你一个月补偿。你算的应该都是正确的。可以先向公司协商调解,不行的话上告到其法人住所地所在区的劳动仲裁,你得有证据支持你的立场,否则可能败诉。
四险一金你最好先同公司商量,各承担多少协商来定。如不行可上告到公司所在区的劳动监察。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1:26
公司停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情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终止合同的补偿金,对于未交保险,当然应该给与补交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1:27
非专业人士,鄙人以为:应该是有补偿的。《劳动合同法》我确实读的不够多,但是多少还了解些。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1:24
问题1、可以成立。经济补偿金可以获得,应分段计算:2007年11月至2007年12月31日,补偿一个月工资;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24日,补偿一个半月工资,总共可以获得两个半月工资补偿。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解除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此工资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包括计时、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问题二、经济补偿金问题同上。2008年12月至2009年4月未签合同,双倍工资支付期间是自未签劳动合同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至补签劳动合同前一日止。
两年的四险一金咨询一下当地的社保部门,每个地区每年度的缴交标准可能不一样。还有,四险一金是否属于当地社保部门强制缴纳缺一不可,也需要确定。
补充问题一:按《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三项,公司寄出书面通知书给劳动者本人是在履行义务;公司是不是不想给,你可以找公司负责人相关了解情况,再判断一下公司的态度。
补充问题二:同问题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1:27
新《劳动合同法》自08.1.1开始实施。补偿就不用多说,把之前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附上,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41203
【实施日期】 19950101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