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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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5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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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0 16:31
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1. 本组织名为“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简称“浙江省侨商会”,英文名是ZHEJIANG ASSOCIATION OF OVERSEAS CHINESE ENTREPRENEURS (缩写ZAOCE)。
2. 本协会由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省内归侨、侨眷(包括港澳眷属和留学生亲属)在浙江投资的企业和个人组成,为自主管理、自筹经费、自我发展的非营利社团。
3. 本会宗旨是遵循宪法,执行对外开放和侨务政策,为会员和侨资企业提供服务,维护权益,反映意见,推动投资环境改善,增进国内外交流,提升企业管理和技术水平。
4. 本会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和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5. 会址设在杭州市保俶路3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6. 本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宣传政策、组织洽谈活动,提供信息咨询;交流经营经验,维护权益,提供法律服务;培训提高,加强与政府和企业沟通,举办文化活动,以及开展有利于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7.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包括各级侨办、工商企业及个人投资者。
8. 会员需遵守宪法,承认章程,参与活动,缴纳会费,提供必要信息,维护协会利益。
9. 会员入会需经推荐、申请、审查和批准,享有选举权、参与活动、监督建议等权利,可自由退会,但有违规情况将被取消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14-27条详细规定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职责、会议规则和任期等。
第五章 资产管理
40-49条关于经费来源、使用、财务监督、资产处理、人员工资待遇和章程修改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章 终止程序
52-56条描述了协会终止的条件、程序,以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方式。
第七章 附则
57-59条明确了章程的生效日期、解释权和修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