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5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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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2 00:13
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在第四章详细规定了产权的界定过程。首先,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必须对原有资产进行全面评估,遵循"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产权划分。评估内容涵盖有形和无形资产。
第二十四条强调,在改组过程中,应由主管部门指导,组建由资产所有者代表参与的清产核资组,进行债权债务清理、资产核实,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涉及国有资产的部分,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确认。
新组建的股份合作企业在明确财产关系后,要对资产价值进行精确核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清产核资和评估应确保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完整,并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产权界定的具体原则在第二十六条中列出:(一)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可视为借款,按约定归还;(二)法人投资形成的资产归投资法人所有;(三)城镇和乡村集体投资的资产归集体劳动群众共有;(四)企业公共积累资产归企业集体共有;(五)投资主体不明或接受捐赠的资产归企业集体共有;(六)企业享受的优惠*形成的资产归企业集体共有;(七)职工个人投资收益归个人所有;(八)职工个人在历年积累中的部分福利、奖金等,需量化给改组时的在册职工,投入新企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产权清晰,公平公正地处理各方权益,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顺利运行提供法律保障。
扩展资料
《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经1995年10月30日江西省八届*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1日江西省九届*常委会第30次会议第1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十一届*常委会第18次会议第2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企业设立、组织机构、产权界定、股权设置、收益分配、企业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附则9章57条,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