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5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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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20:12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专门规定了食盐的生产和质量管理。首先,第十三条强调了食盐的定点生产制度,所有从事食盐生产的企业必须在获得国家定点生产证书后才能合法生产。对于碘盐的加工和分装,第十四条规定,相关企业必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获得国家批准后才能进行这些操作。
食盐的生产和加工计划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安排,无论是定点生产企业还是其他用盐企业,都必须按照下达的计划进行生产,以确保供应的有序性。第十五条规定,所有碘盐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出厂和销售。
对于碘盐的特殊要求,第十六条规定,添加营养强化剂的碘盐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同时,零售碘盐应实行小包装,并附有国家规定的防伪碘盐标志,批发企业经过省盐业主管机构的批准可以进行小包装碘盐的分装。
第十八条明确了碘盐的碘剂、包装袋以及防伪标志的管理权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负责,以保证产品质量的统一和规范。而第十九条则强调了严格的禁止规定,禁止使用盐土、工业废渣和废液来加工食盐,以防止不安全的盐品流入市场。
总的来说,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第三章着重于确保食盐生产的合法性和产品质量,同时强调了对生产过程的严格监管,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食品安全。
扩展资料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经1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9月28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资源管理、生产管理、运销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1条,自 1999年2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