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6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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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6 01:13
新税制的建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11月,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在北京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40条“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的精神,在总结革命根据地税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国民党政府旧税制的合理部分,全面研究建立新税制的问题。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并同时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对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务机构设置等作了明确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征收14种中央税和地方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此后,政务院陆续公布了各税种的暂行条例,并对各个地区性的税收法规进行了整理,迅速建立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税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