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有何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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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6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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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5 06:36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
可能我们已经老了,受伤已经三十多年了,2005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发布以前一直就是二等甲级“*残废军人”和“*伤残军人”,此后就是直接套改为五级残疾军人,当然这对于你不会重要。依据我们“残疾军人网”经常有的信息,你可能就是刚才从部队退役的残疾军人,回到对方报到后就被民政局要求到指定的地方医院做残疾等级的再鉴定,因此可能降级或取消残疾军人等级。
不管是部队还是地方都是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11]218号)进行对照评定的,不容置疑的就是部队评定是要比地方评定的等级要松一点,因为目的两者不同,而且有不少部队评定的残疾军人并不具有符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等级条款的,甚至没有受伤的。所以对于近年以来地方作为把关,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要求退役残疾军人再评定等级,那是合法的程序。可能你会不相信,我们这些老残以为当年部队的纯洁性,三十多年以来从来就没有进行过残疾等级的鉴定。
如果你对于自己的评定不满意的,我建议你还是对照一下《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网上可以搜到)的相应等级条款,如果你觉得是与条款相当的,那么就申请再鉴定,那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规定允许的,但是你讲的伤残等级法律保护那是没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