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6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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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22:42
不知道你需要多大的篇幅,不过,无论如何,是不可能马上通过打字全部打出来的,那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可能至少是一晌,且只是草稿。所以,我在这里列出一个大概的提纲,你可以依据自己的语言功底添加内容,可长可短。 题目:《关于主体感觉是否具备同一性的考察》 (备注:如果你可以获得医学实验的第一手材料,那么,可以将“考察”改为“考证”) 正文 :(以3000字以上的为标准,所以采用标题方法,多部分作业;如果不需要这么大的篇幅,可以取消各个标题,以分段形式构建,这个同样要看你的写作水准) 简介——主要是分析题目,并基本确定自己的论述方法和论辩规则。 在这一段,以我的能力,我要介绍的是: 1,无论是“我的疼痛和别人的疼痛”,体现的都是主体的感觉。 2,询问“我的疼痛和别人的疼痛一样还是不一样”,是要询问不同的主体在同类感觉上的同一性问题。 3,从主体的感觉,到不同主体在同类感觉上的比较,中间经历了很多具体的人类活动,譬如,疼痛感觉的记忆,对疼痛感觉的口述或者文字描述,第三者对这些交流内容的理解和记忆,第三者对这些材料的比较角度,等等。其中多次牵涉不同主体的个人能力,如逻辑思考能力、逻辑表达能力以及逻辑理解能力等。而这些,都需要在简介中稍微涉及。 4,作为我,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将要采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分析这一现象。 (备注:具体的,你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作出丰富或删减) 第一部分 感觉的由来 一、生物学上的感觉 二、心理学上的感觉 三、医学上的感觉 四、哲学上的感觉以及具体科学对从哲学角度理解感觉意义的借鉴作用 主要论点:一方面,感觉是皮肤官能和神经官能的综合结果,而官能是物质的结果,所以感觉是以物质为基础的主体精神结缔;另一方面,疼痛感是一种模糊的类记忆,是一种经过后天的大脑加工过的精神印象,是被强化的刺激信息,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 第二部分 将感觉形成交流信息的过程 一、疼痛感从具体现象走向文字的时候,往往是被类属化和被抽象化了的。 疼痛感是一种模糊的类记忆,具体的疼痛感必定是具体在身体的某一特定部位,并根据疼痛的强度,给予人的感觉也是不同的。譬如,各种医学上的病痛就是不同的,简单的腹痛,孕妇与胃胀气的描述是不一样的,孕妇早期的腹痛和孕妇中后期的腹痛感也是不一样的,等等。 于是,在这一过程中,许多信息被丢失了,这是逻辑的必然,也是逻辑的遗憾。 二、疼痛感从具体现象到被主体描述出来,要与主体的能力密切相关。 我们不能期望一个没有经过专门锻炼的人来区分抽象的疼痛定义,譬如,当医生去问病人疼痛的时候是阵痛,还是刺痛,还是闷痛,或者是剧痛,等等,不同受教育程度的人回答是不同的,一般的人都会张口结舌不明白,只有当医生描述了不同疼痛的具体感觉,病人才可能醒悟。 三、不同的主体,在描述过程中,相互交流要受到交流规则的限制,试问,两个带有严重的不同地方口音的人,如何去交流呢? (备注:该部分你可以自己丰富) 第三部分 从交流信息形成材料到最后的比较过程 一、交流信息形成材料受到材料主张者个人语言逻辑能力的限制 二、材料被第三者观见的时候,受到第三者个人能力的限制 三、材料的比较受到比较主张者的立场限制 四、比较结果是一系列的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综合结果 (将所有可能因素尽可能多地写出来) 总结 根据以上分析,从具体的主体疼痛感到最终的同一性比较,经过了相当繁复的主客体相互作用过程,其中参与的所有主体,对比较结果都会产生影响。 根据辩证法,不同主体的疼痛感,都是抽象的疼痛和具体的疼痛的对立统一,它们之间有联系也有区别,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同一性,但是却可以在联系的基础上相互比较。 我们在这一过程中,要想最接近事实地比较两位主体的疼痛感,需要相当多的假设条件,并设定相当严格的规则,譬如: 其一,剥离所有中间主体,将主体限制为出了两位疼痛接受者以外唯一的主体,该主体满足整理材料和比较材料以及发出结论的整个过程; 其二,降低所有的偶然性风险,最简单的就是通过无感情的仪器来比较; 其三,两个疼痛接受者必须经过相当严格的筛选,以保证他们的受教育水平和语言逻辑能力接近到一定程度。 (具体的你可以自己设定) 以上即我对这篇报告的看法,由于写得很抽象,不是一两天就可以完成的。修改也不会是一两遍。 鄙人提出了一个粗略的草稿,目的是抛砖引玉,希望对阁下有所帮助。 最后提一下,加的分数实在不多,呵呵。 追问: 谢谢你的粗略的草稿和看法 但能不能稍微在详细些啊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22:40
当然不一样,就好像人的指纹一样,每个人都不一样的,虽然大家都有指纹,但认真比较指纹都存在差异。 不仅如此,对于一个人来说,他每一次的疼痛也都不一样,第一次摔倒、第二次摔倒……第N次摔倒,都会有不同的感受,没有一次会一样。凡事只要对比就会有差异,除非你不对比。 从哲学上来讲,既然我们能分别出两件不同的事物A和B,那么这两件事物就必然存在差别,否则我们根本无法分辨出谁是A,谁是B了。因为A和B一样的时候,A和B就混在一起了,A可以是B,B也可以是A,这样就无法确定谁是A谁是B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