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6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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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0: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所以乡农经站给你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不能得到法律认同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0:18
2001年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县级扣章,只有乡级扣章。只要是村委会根据家庭承包政策分给你家的地就应该有承包经营权。因为此证颁发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之前,根据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也就是说县政府应该重新给你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跟原来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