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与植物人丈夫离婚,谁来代替丈夫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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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6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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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6 07:00
叶某和丈夫曹某2013年在工作时相识,不久相恋并结,之后曹某遭遇车祸成为植物人;长期照顾曹某又得赚钱养家的叶某最终不堪重负提起了离婚诉讼;但由于丈夫是植物人无法表达想法,所以离婚诉讼是由公婆代替丈夫出庭参加的,最终*审理后判决准予离婚。
谁来代替植物人参加离婚诉讼?
植物人一般认定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法协议离婚,只能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举证其配偶存在*、不尽扶养义务等情形存在,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然后由新指定的法定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参与离婚诉讼。
本案中,曹某由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显然是无法出庭参加诉讼表达自己的意愿的;所以此时就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参加诉讼,而他的法定代理人就是他的父母,所以本案是由曹某的父母代其参加的他的离婚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给丈夫治病欠的债务谁来偿还?
据了解,为了给曹某治病全家人不但耗尽了积蓄,而且还向亲朋好友借了大量的债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既然这些债务是给曹某治病产生的,所以应当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就应当由曹某与叶某共同偿还,即便是离婚了也是这样。不过现在曹某成为植物人,显然是不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的,由女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此,这些债务是都要由叶某来承担的。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