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5 22:36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17:48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山东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同样定义为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区别在于其原料组成和应用场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措施。相关部门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环境保护、统计等,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建材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和配套设施设备的科研开发。同时,应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为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政府应支持、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并适时发布散装水泥生产工艺和设备导向目录。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及其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已建成的水泥生产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
政府应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建、扩建和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项目应得到用地、资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水泥生产企业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所有生产均应使用散装水泥。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和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范围内应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日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确保设施设备及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企业应按照规定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供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鼓励在农村建设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建立健全配送和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居民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或者批准缓缴,改变征收对象或提高标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散装水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