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5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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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12:34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目标主要定位于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且面临住房困难的家庭。在条件允许的地区,新就业的职工以及在城*期居住并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可能被纳入供应名单。具体到供应范围和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这些是由市、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对于已享受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他们不被允许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的设定由市、县*依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及承租者的支付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对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他们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可以申请相应的租赁补贴以减轻经济负担。
租赁关系需通过书面合同来确立,通常租赁期限为3至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提供合同范本。承租者需按照合同规定正确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合同期满后,如仍符合条件,承租者可以申请续租。
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非常严格,仅限于承租者本人居住,禁止转租、出借或闲置,且不得用作商业用途。如果承租者违反规定,将被要求搬离。另外,若承租者购买、接受赠予或继承其他住房,也需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对于拖欠租金和费用的行为,有关部门可能会将其通报给工作单位,并从其工资中直接扣缴。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是根据《*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经*同意,提出以下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