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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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6 07:00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致力于保护、培育和有效利用森林资源,旨在发挥森林的多重效益,推动林业的持续发展。条例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的实际需求。
凡在浙江省境内的森林、林木培育、采伐以及林地管理活动,均需遵循条例的规定,确保所有相关活动合法进行。
林业事业被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各级政府需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实行目标管理,确保林业建设的重要地位。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的林业管理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或专职管理人员则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履行林业行政职责,其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保障。
对于林地资源丰富的地区,如林业用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县,将被划定为林区县,此过程需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为了支持林业发展,县级以上政府建立了林业基金制度,基金的来源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逐年增加对林业的资金投入。农业发展基金也应提取一部分用于林业项目。
植树造林和森林保护不仅是公民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还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森林法律和法规,强化公众的绿化意识,鼓励积极参与。
为表彰和激励在森林资源保护、植树造林和林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会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1993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加快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全文共八章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