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如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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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5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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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0 12:40
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只有当所有权由出租方转移给承租方时,才能进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在会计处理上,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总额超过资产总额30%,租赁开始日时,按较低者入账,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若总额不超过资产总额30%,直接按应付融资租赁款入账。租赁期间,应按期计提折旧,支付租赁款,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租赁期满,如选择留购,根据**上的进项税额,调整固定资产和银行存款账户。
以A公司为例,于2004年7月9日融资租入B公司生产线,原账面价值为550,000元,租赁期三年,每半年支付100,000元,年利率8%,租赁期满以50,000元购买生产线。若A公司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占资产总额的20%,会计处理如下:
(1) 租赁开始日: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600,000元,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600,000元。
(2) 每月计提折旧(直线法):借记“制造费用”16,666。67元,贷记“累计折旧”16,666。67元。
(3) 每半年支付租赁款: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00,000元,贷记“银行存款”100,000元。
(4) 租赁期满留购生产线时:借记“固定资产”650,000元,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10,500元,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600,000元,贷记“银行存款”16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