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注解与配套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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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5 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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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2 09: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本法旨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商标法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条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与保护:通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享有法律保护,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第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注册商标。
第五条 商标专用权的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可以共同拥有同一商标的专用权。
第六条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特定商品或服务需使用注册商标,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市场信誉。
第七条 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管理: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需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八条 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应具备显著性,区别于其他标志。
第九条 商标的显著性:商标需具有较强的识别性,以便在市场中区分商品来源。
第十条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含有国家、*、国际组织标志等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一条 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模仿他人已注册商标,以及有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志。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作为注册商标的特殊要求:作为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需具有显著性,且能与现有其他三维标志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