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5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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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5: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网友咨询:
2021年2月3日5时40分,被告人周某驾驶无牌照福田牌压缩式垃圾车,沿朝锦线由南向北行驶到152公里+600米(凌海市铁北加油站北侧)时,在左侧沥青路面行驶,发现对面来车,向右侧砂石路面躲行过程中,未注意瞭望,与由北向南在沥青路面和砂石路面中间行走的被害刘某1东相撞,造刘某1东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周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周某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胡明律师解答:
周某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周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胡明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多年的军旅生涯磨砺了正直坚韧的品性,长期关注民商法领域,对合同,侵权责任,婚姻继承等案件有较多的体会,希望用不懈的勤奋和真诚的态度去帮助每一位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