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拍卖保留价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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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5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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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11:20
拍卖保留价是指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价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科学、合理、公平地制定拍卖保留价是拍卖活动中的重要环节。
网友咨询:
关于司法拍卖保留价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解答: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律师补充:
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